总承包人把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自然人,从中收取管理费,实际施工人在2009年就农民工工资得不到解决

总承包人把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自然人,从中收取管理费,实际施工人在2009年就农民工工资得不到解决,就把发包人,总承包人,自然人诉讼到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给付工资连带责任,该案经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三被告之间都进行了结算,自然人结算后失踪,现案件终结,一、二审法院并没有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只要求自然人承担赔付责任,根据国办法2004年78号文件第九条,以及2004年9月6日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七、十二条规定,该案总承包人应承担连责任,一,二审法院都没有釆信上述规定。实际施工人带领的农民工工资找谁去要。

国务院的文件,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委规章都不能制定民事基本法律,立法法规定,民事基本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院应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判决,而不能依据国务院文件或国务院部门规章。所以法院不采纳上述规范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是没有问题的。

合同原则上只能约束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分包合同关系只存在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总承包人和农民工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劳动关系,所以原则上直接要求总承包人向农民工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缺少法律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如作出与合同法抵触的规定,或超越立法权制定的相关条文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如果你们认为总承包人应对农民工工资报酬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支持你们诉讼请求,阐述法律依据可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第94条。追问

《建筑法》规定总承包人不得把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怎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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