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人把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自然人,从中收取管理费,实际施工人在2009年就农民工工资得不到解决,就把发包人,总承包人,自然人诉讼到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给付工资连带责任,该案经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三被告之间都进行了结算,自然人结算后失踪,现案件终结,一、二审法院并没有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只要求自然人承担赔付责任,根据国办法2004年78号文件第九条,以及2004年9月6日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七、十二条规定,该案总承包人应承担连责任,一,二审法院都没有釆信上述规定。实际施工人带领的农民工工资找谁去要。
《建筑法》规定总承包人不得把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怎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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