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9年1月1日对A公司进行长期投资,拥有A公司30%的股权,至2010年年末长期股权投资

甲公司2009年1月1日对A公司进行长期投资,拥有A公司30%的股权,至2010年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额为480000元,计提的减值准备科目金额为20000元。2011年年末A公司发生亏损1800000元。同时甲公司对A公司有一笔长期应收款50000元,2012年A公司经过资产重组,经营状况好转,当年取得净收益200000元,2013年A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好转,当年取得净收益800000元,要求:编制甲公司确认投资权益相关的会计分录,求答案

2011年甲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1800000×30%=-540000
由于长投账面价值为480000-20000=460000,长期应收款50000,所以应确认的损失以上述金额为限,其余部分做备查登记=510000-540000=-30000。
借:投资收益51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80000
长期应收款50000
2012年的收益冲减备查登记的金额先恢复长期应收的价值=200000×30%-30000=30000。
借:长期应收款30000
贷:投资收益30000
2013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800000×30%=240000
借:长期应收款20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20000贷:投资收益240000权益性收益,是指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税后利润分配。

拓展资料
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主要分为四类: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外籍人员)。不同的投资者,其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

二、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入。《企》第八十三条对此作出解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的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缴预提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项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这些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如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所在国(或地区)与中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包括香港、澳门与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的,按协定税率执行。

四、享受协定待遇的应是受益所有人,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的范畴。(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的范畴。

五、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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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0-21
2011年甲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1800000×30%=-540000
由于长投账面价值为480000-20000=460000,长期应收款50000,所以应确认的损失以上述金额为限,其余部分做备查登记=510000-540000=-30000。
借:投资收益 51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80000
长期应收款 50000
2012年的收益冲减备查登记的金额先恢复长期应收的价值=200000×30%-30000=30000。
借:长期应收款 3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
2013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800000×30%=240000
借:长期应收款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20000
贷:投资收益 240000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