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中度肝功能损害。
各种疾病造瘘者。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扩展资料:
劳动能力丧失是因疾病 或损伤造成的机体对所从事的工作不相适 应,使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甚至不 能胜任轻便工作,以至于生活不能自理。根 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不同,分为完全劳动 能力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和部分劳动 能力丧失。
按劳动能力丧失的持续时间,劳 动能力丧失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劳动能力 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一般是鉴定 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因此,鉴定必 须在医疗终结后进行。
分类
通常依据劳动能力丧失持续的时间和丧失的程度双重标准来区分。
1、按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两种:
①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②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机体在损伤或疾病以后,尽管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能治愈,而呈顽固性与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种。
2、按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
①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②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履行其他较轻工作而无损于健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能力丧失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中度肝功能损害。
各种疾病造瘘者。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