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公司和个体工商户是两个概念,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是“有限公司”,不能直接用“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规定一般企业名称构成,或用“有限责任公司”。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规定,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