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持有冰毒被刑事拘留,报请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予以释放是无罪的意思么

如题所述

不一定是属于无罪释放。

对于经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有二种方式:
1、撤销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立案,予以无罪释放。
2、虽然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但公安机关认为仍然需要继续侦查的,则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所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释放的,不一定就是被无罪释放,也有可能是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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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4
不批捕不等于案件不会起诉,不等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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