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没在工资表中明确起争议咋办
我是2008年1月8号上班到6月28号终止,公司没和我签“劳动合同”,给我的工资每月2500元,而在工资表上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只发了一少部分,而每月发的这一少部分有工资条,原因是当时谈的时候公司对我说半年或一年把另一半结算给我,工资按2500现已结清,结清时写了一张收条,收条的内容是这样的:“今收到XX公司发给剩余基本工资12154元”,发给我工资的当时就把钱存进工资卡,因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我,我以公司未与我签“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付给我双倍工资,仲裁已经受理,被诉人说我工资没有那么多,只有工资条上那么多。
1、我是否可以到银行调存钱当天的数据为证据?
2、是否可以用他提供的“收条”为依据? 注:(收条上的数据是在工资条上没体现出来的那部分,和在之前发的工资加里起就等于每月2500元。
谢谢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