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本市户口购房后办理迁移落户的流程是什么?

我和我老婆都是本市的,我们是结婚购买的新房,如何迁移落户?我们是一起落户,还是我先落户,我老婆再迁?具体流程是什么?

我办过,就是直接拿着你们二人的户口结婚证,产权证到所在分局直接就能办,很快很简单!(要是外地的就麻烦了,时间长而且次数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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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8-13
大庆市公安机关80项便民利民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全市公安机关服务水平,切实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实现全市"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战略目标创建更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30项便民利民措施》、《省公安厅50项便民利民措施》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出台80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警务公开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县(区)交警大队分别设立综合服务大厅,公安派出所设立便民服务室,方便群众办理各种证照。
(二)市公安局及各分县局窗口单位设立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有关事项。窗口单位民警一律实行挂牌上岗,做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报警、求助、咨询、投诉和申请,第一个接待的民警即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应向当事人提供热情帮助。属于职责范围的,按规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说明原因并告知到相关部门办理。
(四)实行无偿代办制。对涉及公安机关内部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第一个受理的部门要确定专人对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的申报事项负责到底,联系、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办理,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
(五)对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请办理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能当场办结的,必须立即办理;符合规定,但材料、手续不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手续,齐全后第二次办结,不让群众跑第三次;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应主动做好解释、说明。
(六)实行否定报备制。对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报的审批事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民警要耐心细致地说明原因,将不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呈送主管领导签字后备案,以便日后查询,作为备查的重要依据。
二、报警服务
(七)110、119、122报警服务台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
(八)110接警后,对危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报警、求助,迅速派相关警力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在道路交通状况畅通的情况下,城区5分钟、市郊10分钟内到达现场,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现场。对于公安机关范围以外的紧急求助,110在派警力先期处置的同时,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置时,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九)119接警后,消防保护面积在4--7平方公里内的,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5分钟,其它地点尽快到达。
三、案件受理
(十)承担刑事案件的侦查部门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县(区)各侦查部门接到现案报警后,市区20分钟内、郊区30分钟内到达现场,农村地区尽快赶到。
(十一)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县(区)级公安机关领导和侦查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尽快破案;发生特大或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市级公安机关领导和侦查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尽快破案。
(十二)两级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后,除因侦查工作需要不宜回告或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外,在受案后7日内向报案人或当事人回告一次案件办理有关情况。
(十三)经济犯罪案件受理后,1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半个月至3个月内办结;重大案件力争在6个月内办结。
(十四)对发生的治安案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如实立案,尽快查处。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可在查清事实后当场处理,当场未能处理的,3日内处结;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的,一般在查清事实后5日内作出处理,案情复杂的10日内作出处理,需要有价格鉴证、法医鉴定作为处理依据的,在鉴定结论出具后5日内作出处理。适用听证程序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
(十五)实行治安案件公开处理制度。对有重大影响案件或群众有异议的案件实行公开调处,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四、治安管理
(十六)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日常检查,民警着便装并出示证件,避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一般不采取大规模集中公开清查活动。
(十七)简化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手续,放宽签发权限,群众可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十八)对申请经营爆破器材的,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合格的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十九)对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包括出租车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十)对申请在本县(区)范围内举办参与人数在200以上3000人以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县公安局、公安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举办或参与人数在3000人以上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户政管理
(二十一)公民换发、丢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由同一户籍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和申请到派出所补办,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给予办理。
(二十二)出生登记落户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随父随母落户,不再向群众索要其它证明材料;派出所在办理出生落户过程中,发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及时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便加强管理和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十三)公民对户口簿登记项目中户主关系、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身高、服务处所、职业、兵役状况、宗教信仰等动态项目要求变更的,由户籍内勤凭相关证明当场办理。
(二十四)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户口迁移证丢失或过期的,在五年以内,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应凭本人申请,依据原始迁移证存根当场补办,不再要求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丢失损坏户口证件的由派出所长审批后补发。
(二十五)对于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要求更名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受理,经派出所长审批后办理。
(二十六)本市、县公民办理结婚迁入、购房落户、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落户,不再需要责任区民警签字,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凭相关材料直接办理。
(二十七)对于公民因在异地申请落户或外出打工,需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情况及现实表现情况证明的,责任区民警应当予以办理。
(二十八)因公民长期外出不知下落而被注销户口的,公民返回原籍要求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应凭本人申请、本人身份证明、现居住地暂住证及现实表现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恢复。
(二十九)对于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直接到派出所办理,户籍内勤应当场办理。
(三十)本科以上毕业生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到偏远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在原籍保留。
(三十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不具备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本人居住相对稳定的亲属家落户,本地无亲属的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以单位的地址落户。
(三十二)大中专毕业生因改派造成就业报到地与户口迁移证上迁移地址不一致的,以就业报到证为准,不再要求户口迁移证签发地改迁。
(三十三)市区所辖各镇及各县城所在镇实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落户政策。即: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在小城镇落户。
(三十四)在审批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时,对于父母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退休的可不受年龄限制;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可以申请随父随母落户。
(三十五)对于在大庆市区、县不符合其他落户条件,但居住十年以上,有合法产权住房,并有稳定收入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三十六)对于符合小城镇落户条件,但原籍在外省户口已被注销,无法恢复户口办理迁移手续的,可凭原籍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户籍情况证明办理小城镇落户;对于在当地居住多年,符合小城镇落户条件,但本人身份无法确定的,其子女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小城镇落户。
(三十七)放宽夫妻投靠落户审批条件,申请人系农业户口,投靠人系城镇户口的可申请落户,投靠人系什么性质的户口,就落什么性质的户口,夫妻办理《结婚证》后,即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落户。
(三十八)变更民族的,申请人凭市、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所长审批即可变更。
(三十九)已在大庆上学的招商、投资、纳税落户的学生户口可直接落入就读学校所在地派出所,也可迁入就读学校所在地派出所。
(四十)外市县农民2000年以前在我市农村有合法承包土地、合法住房的,可以申请落大庆市农业户口。
(四十一)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恢复户口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
六、出入境管理
(四十二)年内大庆将实行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
(四十三)年内大庆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同时,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者派出所意见。
(四十四)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由原来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内地企业员工,扩大到内地个体工商户和在港澳地区注册的企业员工。
(四十五)预约上门服务。对大型企业、大专院校、团体出境办理因私护照的,可以预约上门为其办理手续。
(四十六)为了方便外国人办理居留手续,主动上门面见本人并做好服务工作。
(四十七)对外国留学生签发与其在华学习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不再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四十八)实现照相、领取审批表、面见本人、受理一次完成,解决群众办理护照往返次数,做到一次办结。
(四十九)对居民个人申请自费赴港澳地区旅游的,不再受旅行社组团统一办理证件的限制。个人可以自行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办理证件后,可以任选旅行社参游出境。
(五十)对60岁以上常住外国侨民可一次签发5年有效《外国人居留证》。其它常住人员可一次签发2年有效《外国人居留证》。
(五十一)公民因私赴台再次申请的,如申请人在外地居住,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可由其亲属代为申请,无需面见本人。
七、交通管理
(五十二)窗口前移、业务下摆。在大同区设立车管分所;在旧车交易市场和让胡路北方汽车销售中心设立办理车辆牌证窗口。
(五十三)开展预约上门服务。对集团购车和个人一次购车超过5台以上及特种车辆落户实行预约上门上牌发证服务,1个工作日办结。
(五十四)开展一站式办公。将征费处、农业银行、车辆服务站引进业务大厅,合署办公,为群众车辆上牌购置附加税、交费、车辆服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并设立特殊窗口,特事特办。
(五十五)对经自学已经掌握机动车驾驶技术和相关交通法规、安全知识的人员,可以不参加培训,直接向交警支队驾管部门提出考试申请,经考试合格,7日内发证。
(五十六)方便驾驶员转入,实行考核员坐班制。将每月只对转入驾驶员开展1次考试,改成每月4次,并在每周二实行考核员考场坐班办法,保证驾驶员随到随考。
(五十七)缩短处罚传递时限。对做出吊扣、吊销决定的外地机动车驾驶证,由法定在处罚生效15日内将处罚决定发转核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缩短为7日内。
(五十八)实行暂扣车辆进入智能化停车场管理,交通秩序集中整顿暂扣车辆处罚实行现场办公,交通秩序集中整顿违章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收费用。
(五十九)实施简易程序。对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在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情况下,实施简易处理程序,由民警当场处理,迅速恢复交通。
(六十)实行首犯不罚制。对企业车辆、外来车辆、招商引资进大庆的车辆发生的轻微违章,不罚款不扣车,教育后及时放行。
(六十一)在秋收季节为农民开辟"绿色通道",对进城销售农产品的农用车辆"不检查、不罚款、不滞留、不卸车"。
(六十二)推行交通事故调解点警制。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自愿选择办案民警进行调解。
(六十三)推行支队长接待日和事故科民警基层坐班制度。每周四上午定为支队长接待日,接受事故当事人上访,解答群众问题;支队事故科民警每周二上午采取分片承包的办法,深入基层大队事故中队坐班,处理复议案件。
(六十四)推行异议事故听证制度。对事故当事人、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有异议的案件,经当事人、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实行现场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警务监督员、律师及各界群众参加。
(六十五)按公安部要求提前2个月建立互联网交通信息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六十六)实行闯红灯违章网上查询;对吊扣驾驶证实行网上公告。
八、消防管理
(六十七)7层以下的普通住宅楼和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时限缩短一半,由原来的10个、20个、3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为5个、10个、15个工作日。
(六十八)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组织验收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验收后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六十九)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检查时限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检查意见书发出时限由原来的2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七十)对申请火灾原因或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作出认定结论时限由原来的2个月缩短为1个月(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个月)。
(七十一)对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小商店、小饭店、小型公众娱乐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只要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备案,明确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并作出保障安全承诺,即可出具同意开业、使用的意见书,不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七十二)完善市局消防部门窗口受理服务职能,提高消防业务窗口受理工作质量,建立办结业务反馈制度,在服务窗口设置触摸式计算机、公告板、工作情况反馈卡等,及时公示办事程序和时限,公示行政审批办理结果。
(七十三)消防监督处开设便民利民服务热线电话,设立部门负责人接待日,提供咨询服务,受理群众举报,实行首问负责接待制,快速查处群众举报案件,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七十四)分局消防科、公安派出所公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范围和办理程序,设立居(村)民家庭防火常识教育培训日,举办群众性消防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常识。
(七十五)申请重新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当事人,路途遥远、往返困难的,可先通过电话进行申请,文字材料(申请书)事后邮寄。
(七十六)2003年10月底前,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公布消防行政审批结果,提供消防安全培训成绩查询。2003年底前,试行互联网申报受理业务。
九、互联网安全管理
(七十七)对取得文化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审批资格的网吧到属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办理资格审批,审批合格的到市局办证大厅办理业务窗口审批,5个工作日给予办理完毕。
十、监督保障措施
(七十八)对违反本《措施》的民警,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辞退。
(七十九)两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警务监督员的联系,每半年至少一次登门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
(八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措施》的行为,群众可向当地公安机关110投诉,也可向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投诉。督察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并在3日内将办理情况回告投诉人。投诉电话:0459-637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