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合资企业工作满十年,今年9月合同到期,单位不与我续签,是否有经济补偿?

单位答应只给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是否合理?谢谢。
最新劳动法有一条 新的补偿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起,以前的按照以前的劳动法补偿。应怎样理解?单位就是按照这个来补偿的,有没有道理?如果我去仲裁,能否胜诉?
加急 谢谢!

不合理。工作每满一年就要赔一个月工资的(以你合同上签的工资或者每月的工资条为准),你工作十年要赔10个月工资的。

以前的劳动法其实也有经济补偿的规定的,所以你单位的说法肯定没道理的。你去仲裁肯定胜诉的。偶LG就是办这类案子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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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5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有意向续签但用人单位不续签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2个回答  2008-09-14
绝对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