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5.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6.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7.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扩展资料
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需要准备的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协议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证件申请表原件;
2.夫妻双方《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独生子女户口本;
4.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原件。如《备案表丢失》,需提供企业留守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独生子女政策
2017年关于独生子女未有新规定,仍然执行的是《2015年独生子女费发放相关新规定》。
具体涉及资金的奖励是:
1、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2、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3、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扩展资料:
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需要准备的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协议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证件申请表原件;
2、夫妻双方《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独生子女户口本;
4、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原件。如《备案表丢失》,需提供企业留守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独生子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