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夸大宣传处罚行政处罚

如题所述

一、该问题主要是看查处机关的定性,一般药品类的夸大宣传行政处罚优先适用特别法《广告法》。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你所说的夸大宣传通常会违反第(一)、(二)项。
二、处罚依据是《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可见影响罚款金额的主要是广告费用的认定问题,一般情节轻微都是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每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都会有一个行政处罚告知的,在告知阶段即可知道罚款金额,如果对金额不满意可以提出相关的陈述申辩甚至是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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