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自留地和承包地是两回事。承包土地和自留地的区别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使用期限不同等,承包土地取得的方式是由农村经济集体发包给承包人的,具有一定期限的土地,而自留地是农村集体分配给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
一、何为自留地?
自留地是
集体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农民可在自留地上耕作,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的需求,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不少农村朋友的家里都会有几分的自留地,这些自留地面积不是很大,因此许多人误以为这是自己的地产。但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其实,农民朋友只享有自留地的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是受国家保护,任何人或者单位是不能随意侵占的。
二、为何会有自留地?
“自留地”这一事物产生於60年代中后期,当时的政策方针是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是
公有制集体经济。作为对集体经济的一种补充,允许农民自留少量的土地种菜或搞多种经营。
80年代初实行农村土地大包干,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属性又增加了一项新内容“口粮田”。这就形成了土地
三驾马车并举态势,承包地、口粮田、自留地。这期中承包地是要纳税的,而口粮田及自留地是免征
农业税的部分。
99年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政府出台惠民政策免征农业税,这时所谓的口粮田、自留地各地都归口划入承包地发证经营。自留地作为历史产物已悄然退出历史舞台,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其实也已没有了现实意义。
三、自留地的法律依据
自留地在《
农村土地承包法》里没有涉及。但在82宪法里明确了自留地、自留山它的所有权是集体。关于农户有使用权,我们以宪法法律的形式把自留地保留下来。之后《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自留地的内容也都照抄了
《宪法》并认可它的存在。
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还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四、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自留地和承包地的补偿
农村承包地补偿要参考年产值来定补偿数额,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前两项补偿根据地的年产值来计算,一般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30倍;地上房屋、树木、蔬菜、农作物、防盗网、大棚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都有补偿,最低是重置成本价和征收时的市场价。
国家并没有给自留地专门的自留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关于自留地的补偿问题,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分析:
1、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于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
2、自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
经济补偿,如果没有获得安置,可以获得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