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教师被解聘后还是编制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不是编制了。有编制的教师,不会被轻易的解聘。除非该教师严重违反学校的纪律或者国家的法律为人们眼中的铁饭碗,在编教师被解聘的后果严重且影响大,而且事出必有因,若无故被解聘、具体方案如下:1、有编制的教师被解聘后如有不服,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申请教育局管辖跟进;原岗通常会竞聘上岗,解除工作关系的在编教师会经协调后调到其他公办学校去;人事关系档案会由教育局去申请调动。2、两个公立校所受一个教育局管辖的话,调动更易进行;横跨两个教育局管理情况下,需要联系两个教育局的人事部门。3、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收受礼品礼金、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致使工作遭受损失;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教育局以及用工学校有权解聘该在编教师,视情况限时不得参与教资考试、或者永不可参与教资考试。一般情况下,在编教师不会被轻易解聘,有人事调动情况下经由用工学校和教育局调和,达成三方满意后有正常人事调整;除非出现上述第3条列举的问题,才会出现解聘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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