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二条红线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违反HSE管理原则、反违章禁令、保命条款及交通安全三准则2.未对承包商进行三级安全培训及考核;3.非常规风险作业未开展工作安全分析;4.工作票签发人未到现场签发;5.无监护作业或专责监护人擅离职守;6.未经许可扩大工作范围或变更安全措施;7.未经许可擅自解锁或其它能量隔离设施;8.未经授权担任电力系统“三种人”;9.未执行“唱票复诵”制度;10.安全工护具未经检验或使用前未检查;11. 电源反馈点未进行有效隔离;12.缺陷处理作为“事故抢修”不办理工作票。

法律依据:《安全质量红线及规章制度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五条 政府及职能部门,如安监总局、国资委、铁道部、地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等项目检查通报的问题,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业主、股份公司、集团公司项目检查通报的问题,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公司领导、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公司稽查队等项目检查发现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检查发现有违反“红线”管理行为,由检查人员在检查报告中说明违反“红线”规定条款及内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上级单位检查的,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业主、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等,根据项目检查通报问题确定违反“红线”规定条款及内容。如有争议,项目可将申述材料(包括影像资料)呈报公司主管安全质量领导裁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