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全责,对方要车辆折旧费合理吗?

如题所述

你好,针对在交通事故后产生的车辆折旧费请求,我国不论是从交强险、商业险还是司法裁判上来看,目前暂未出台法律及司法解释支持贬值损失,所以原则上都是不予赔偿的。
对此问题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原因是(1)虽然理论上有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依然存在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我国交通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赔偿车辆折旧费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针对车辆鉴定的规范不完善,鉴定机构容易受到利益驱动,随意确定车辆的贬损价值。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当然,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被认为是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会对车辆折旧费的请求予以支持:1、要求赔偿的一方,必须是事故中的无责方或者次要责任方。2、受损车辆为准新车。准新车且在事故中无过错的,可以考虑申请索赔,可以得到更多的支持3、事故损失非常严重,且影响车辆正常使用的关键部位受损严重。此种情况不利于以后车辆的行驶和出售。4、明确有出售意愿的。有意向出售的车,在发生事故且处于无责方的时候,车辆贬值损失就会很快变得比较的清晰直观,要求车辆折旧费情有可原。
【法律依据】交强险第十条第三款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商业险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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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01
事故中你是全责,对方要折旧费,没道理,法院不会支持的。目前我国法律只是支持哪些穿手工打造的车辆,有收藏价值的,按照收藏价值的折损来判决赔偿折旧费。其他一般车辆都是不赔偿的。蒙迪欧,开2年了,每年的正常折旧费也得1-2万。所以对方要求赔偿1万的折旧费一点道理都没有,
对方的要求不合理,你只能赔偿维修费,如果对方不服,那就要他法院起诉你,法院要是判你赔偿折旧费你就赔偿。
总觉得被起诉到法院了不好,其实没什么,交通事故起诉到法院很正常的,不用担心,也没什么不好的影响。
他起诉了,法院受理后,会在30-60天开庭,起诉的时候还要把你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到时候法院审理完毕,下达判决书,驳回他的请求就完事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30

事故中你是全责,对方要折旧费,没道理,法院不会支持的。目前我国法律只是支持哪些穿手工打造的车辆,有收藏价值的,按照收藏价值的折损来判决赔偿折旧费。其他一般车辆都是不赔偿的。蒙迪欧,开2年了,每年的正常折旧费也得1-2万。所以对方要求赔偿1万的折旧费一点道理都没有,对方的要求不合理,你只能赔偿维修费,如果对方不服,那就要他法院起诉你,法院要是判你赔偿折旧费你就赔偿。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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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12-30
不合理,,你又不是买新又卖二新的
第4个回答  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