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2015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中的第五条与第七条是否有冲突

如题所述

不冲突。

职工病假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按照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执行;职工病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即应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例如,按职工本人工资60%发给的病假工资为2000元,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给的为2200元,这样该职工的病假工资应补足到2200元。而如果按职工本人工资的70%发给的病假工资为2400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给的2200元,就按照2400元计算。

附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节选)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12-22
  劳动法中没有病假工资规定。
  我国《劳动法》中没有病假工资的规定,按《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企业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安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自主确定支付方式和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追问

那还规定按工作年限按比例支付是怎么回事。谢谢

追答

规定工作年限按比例支付不是劳动法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规定,或者地方性指导意见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