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和完善相关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培训教育。第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创新提高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加大对继续教育的投入,支持重点领域和行业发展继续教育,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农牧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制定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评估、考核发证等工作职责。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其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专业科目指南,设置共需要科目,确定专业培训项目,指导全区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继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三)如实统计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数、时间、学分、内容等基本情况,报送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专业技术人员经其所在单位委派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
  (三)专业技术人员因继续教育学习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按照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培训任务;
  (三)接受所在单位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登记、检查;
  (四)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当返回原单位工作,但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应当体现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新方法,按照继续教育的原则和专业科目指南,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确定。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72个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国家对继续教育规定学分制的行业,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
  (二)在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培训;
  (五)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远程教育;
  (七)参加对口支援省、市有关单位的委培;
  (八)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参加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的,可视为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凭学习证书或者学习证明,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学分、内容、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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