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

如题所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季度开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无论您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应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但对季度开票一种是金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足45万元的,若您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则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您开具的是专用发票那么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减半征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种情况是您的季开票金额超过45万元的,无论您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应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那么就是减半征收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2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
3二者共同点是都是政府型基金,随税收一并征收,用于教育事业。
4其区别是教育费附加政策是中央制定的,其规模也教大。
5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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