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最长关押的时间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期限为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关押期限为3个月;
3、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省级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关押期限为5个月;
4、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经过省级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关押期限为7个月;
5、特殊原因,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关押期限可以无限延长。
看守所职责任务如下:
1、对在押人员有实施看守、教育、押送、安排劳作、日子及卫生办理、检查带着物品、查阅交游函件、监督接见等权力;
2、对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的,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以图谋行凶、逃跑、自杀等严重影响监所安全的在押人员有权加配械具;
3、看守所对违法嫌疑人、实施人的法定拘押期限行将到期而案子未审理终结的,有权告诉办案机关敏捷审结。超越法定拘押期限的,有权将状况陈述人民检察院。
综合上述,看守所关押的时间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时间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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