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章程
(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11年12月29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ducational Instrument &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CEI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从事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学仪器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自愿结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代表会员企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社会服务,在业务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组织的影响行业利益的各项听证会;
(二)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设协会网站,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
(三)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展览、展销会,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出国展览和外企的来华展览,举办论坛、报告会、研讨会;
(四)参与制定本行业推荐性行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和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开展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推荐高新技术产品;组织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可以建议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对本行业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组织产品市场建设;
(八)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系同行业国际行业组织,参加其社会经济活动;
(九)提高全行业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办理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
(十)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项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
(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经法律法规授权与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工作和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业务的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合资、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并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者,完成入会程序,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一)从事教学仪器设备及软件生产、经营、维修的企业;
(二)从事教学仪器设备及软件管理、科研和教学的单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级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组织。
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热心教学仪器设备事业,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成绩的个人,完成入会程序,可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为本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名单;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免交);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吊销会员证。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退会者名单。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吊销会员证,并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除名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成员人员变更;
(十一)制订协会的具体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的职权和对行规行约的解释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常务理事特别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协会可设聘任的名誉理事长。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本行业,熟悉本行业的状况。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理事长职责的,由常务理事特别会议推举一位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审批协会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秘书长职责的,由理事长会议推举一位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协会所办实体上交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家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国家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五月十四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