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保险内容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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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4月开始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记入标准。
具体为:
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记入,此前标准为2.3%;
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2%记入,此前标准为2.7%;
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从本人缴费工资的3.5%调整为3%;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从本人养老金的5%调整为4.5%。
为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有升有降的原则对个人账户进行微调,继续对低收入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记入标准予以倾斜,规定:70周岁以下月记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记入,原标准为60元;70周岁及以上月记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记入,原标准为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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