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培训内容如下:
一、相关人员培训:
1、直接产生者:做一级处理,既简单处理。如:用消毒水浸泡等。
2、医院指定责任人:做二级处理。如:分装打包等。
3、专职人员:可以是环卫部门或卫生部门指定人员,其职责是做彻底无害化处理。
二、专用物品:
1、专门的塑料袋:黄色的,禁止装生活垃圾,只能装医用垃圾,如敷料等。
2、专门的垃圾桶:黄色的,禁止扔生活垃圾,只能扔医用垃圾,如注射器等。
3、专门的容器: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只能盛装医用垃圾,如化学试剂等。
三、流程培训:
1、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对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进行过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等。
2、临时贮存室的医疗废物,由专职人员交由县卫生局县环保局指定的专门人员处置,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专职人员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
4、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可以毁形,在1:50的84消毒液中浸泡6小时后,焚烧处理。
医疗废弃物处理简介及相关条例:
1、医疗废弃物处理简介:
医疗废物品处理,是指有关人员,对医院内部产生的对人或动物及环境具有物理、化学或生物感染性伤害的医用废弃物品和垃圾的处理流程。
它包括对某些感染性强的医疗废弃物品的妥善消毒乃至彻底清除的过程。国务院于2003年6月16日颁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相关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