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

办综合保险要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吗?刚成立的公司上海静安寺在哪办?没有办过《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是不是不能办综合保险?要哪些证件,办理地在哪,
还是没回答我的问题,我主要还是要问到底是不是一定要先办《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才可以去办综合保险?

单位办理综合保险登记须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及时持以下材料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正确填写的《单位综合保险登记表》(点击此处下载)
2、正确填写的《用工(综合保险)登记名册》(点击此处下载)
3、正确填写并贴上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表》(点击此处下载)
4、贴上照片的《照片扫描专用表》(点击此处下载)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和退工登记须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增加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及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正确填写的《用工(综合保险)登记名册》(点击此处下载)
2、正确填写并贴上照片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表》(点击此处下载)
3、贴上照片的《照片扫描专用表》(点击此处下载)
(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正确填写的《退工(综合保险注销)名册》(点击此处下载)及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须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因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填写并携带《单位信息变更表》(点击此处下载)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由单位填写并携带《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变更表》(点击此处下载)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区、县外管所业务联系人通讯录
区 县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3995号3楼 68700045 58744478
黄浦区 车站后路10号3楼 63135532
静安区 武宁南路241号207室 62312234
闸北区 柳营路291号4楼 56629274
虹口区 曲阳路191号413室 65220281
长宁区 武夷路519弄1号406室 62267275
卢湾区 中山南一路555号 53018016
杨浦区 济宁路363号 55214144
宝山区 宝杨路1026号 56127090
徐汇区 宜山路50弄1号 64077766-314
闵行区 莘北路168号北楼 64988822
普陀区 志丹路8号2楼 56944915
嘉定区 嘉戬公路118号 69989061
奉贤县 南桥镇江海路363号 57100102
崇明县 崇明东门路178号 59628481
青浦区 青浦镇浦仓路252号 69713401
南汇县 跃进路14号 58027996
松江区 荣乐东路78号后楼 57747435
金山区 朱泾镇人民路275号 57960410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04
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指南

◆办事项目名称
办理招工登记备案

◆办理机构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所属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

◆办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2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沪就资[2007]25号)

◆申办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

◆申请材料
《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

◆办事程序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妥招工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时,与劳动者初签、续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应在《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填写清楚。
3、审核通过: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
4、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等工作。
5、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还应在该《劳动手册》和档案袋中的《劳动力登记表》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6、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参考资料

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指南

◆办事项目名称
办理招工登记备案

◆办理机构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所属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

◆办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2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沪就资[2007]25号)

◆申办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

◆申请材料
《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

◆办事程序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妥招工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时,与劳动者初签、续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应在《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填写清楚。
3、审核通过: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
4、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等工作。
5、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还应在该《劳动手册》和档案袋中的《劳动力登记表》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6、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指南

◆办事项目名称
办理招工登记备案

◆办理机构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所属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

◆办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2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沪就资[2007]25号)

◆申办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

◆申请材料
《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

◆办事程序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妥招工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时,与劳动者初签、续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应在《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填写清楚。
3、审核通过: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
4、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等工作。
5、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还应在该《劳动手册》和档案袋中的《劳动力登记表》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6、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参考资料http://www.12333sh.gov.cn/200912333/2009wsbs/dwbs/jypx/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