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应该如何向法院提交被告的居住证明呢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实际住所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想向实际居住地法院起诉。

2、在上海一般都是向被告户籍地起诉离婚的,客户需要委托律师,律师凭借律师证到上海市的派出所,调取公民户籍证明文件。该户籍信息证明可以作为被告的居住证明使用;可以作为法院立案的材料。

3、被告的实际经常居住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就需要到实际居住地的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证明某某住在本辖区某某路某某号。并且盖上公章,然后凭借这个材料。您就需要到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法院一般也会受理。

4、如果被告是外地户口,在上海地区办理了居住证的,你可以聘请律师在辖区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调取居住证信息,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5、有些案件在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之后,被告又提供了居委会的居住证明,证据实际居住地在另一个法院,这个时候法院通常会将案件移交到实际居住地法院处理,大概程序上有1个月左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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