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300万承兑汇票的劳务费,没有全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现在被告诈骗,请问罪名成立吗?

2017年和上海一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分包其公司的木工工程,工地在杭州,18年底时拿劳务公司300万的承兑汇票做劳务费,当时已是年底急于拿钱付工资就按照公司要求写下承诺保证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但由于17年时所有的农民工工资包括材料费全部是自己垫付,所以拿到300万后提取了自己垫付的那部分,导致拖欠了一部分工资,劳务公司迄今未和我们结账,于今年11月20号在上海告我们诈骗,想请问罪名成立吗?

这个情况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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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02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材料中描述,如果你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扣取的相关部分属于你们之前垫付的工资,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不涉及刑事领域的诈骗罪,只涉及民事纠纷。但是能否扣取自己垫付的部分,需要看你们和劳务公司、农民工等之间的具体合同。如果之前垫付的是劳务公司拖欠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务公司给的300万不足以支付所有的劳务工资(2017,2018两年),那么可以拿出相关证据抗辩,要求劳务公司足额支付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12-02
在客观上没有使用欺诈方法取得巨额财物,而是自己应得的劳务费,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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