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司应有一套合理的考评机制,定期对员工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及工作态度进行考核是相对客观反映员工是否合格的重要手段;
其次,如果该员工在考核中多次出现不达标的情况,那么,公司应首先考虑给他调岗,当然,如果因为他的工作过失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一定的惩罚。而新劳动法合同法第39条也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重大损害”这个概念除非公司在制定的相关制度中有明确表述,不然“重大损害”也是存有争义的。
最后,如果一定要解聘该员工,并且在没有“重大损害”的前提,只是说工作不认真或者能力不足的话,那么,根据新劳动法第40条:公司须提前30天给该员工下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或是直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的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満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年。
不知道你们公司的员工属于哪种情形,其实我个人比较赞同调岗,同时可辅以降低绩效工资等行政手段,这样来刺激该员工,相信每个人都不是有意偷懒的,一定是存在某些问题,使该员工产生消极的情结,人力部门应该与该员工多沟通,及时找出症结所在,过行政手段解决矛盾。当然,留住关键岗位关键人员是人力资源的根本,如果该员工不属于此列的话,经过沟通还是不能处理其工作消极态度,那建议直接解聘好了,不要因为个别的人而影响了公司整体和谐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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