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
(一)日本对外资的定义:日本将外国投资称为 “ 对内直接投资 ” ,包括下列投资行为: a 收购日本国内上市企业股票,持股比率 10% 以上; b 参股国内非上市企业; c 投资者为 “ 居民 ” 身份时取得国内非上市企业股份,或投资者转为 “ 非居民 ” 后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外国投资者; d 持有国内企业股份或保有企业注册资本三分之一以上时,同意企业对营业内容作实质性的变更; e “ 非居民 ” 个人或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设立分公司、工厂等营业机构,或对其营业内容或业务种类进行实质性的变更; f 对国内法人企业贷款期限超过 1 年以上,金额超过 1 亿日元(贷款期间超过 5 年以上的)或贷款金额超过 2 亿日元(贷款期限在 5 年以下的)中长期贷款; g 取得国内法人发行的私募债券,金额超过 1 亿日元,偿还期限超过 5 年; h 取得依特别法设立的法人企业的股份。
(二)外汇法对 “ 外国投资者 ” 的规定: a “ 非居民 ” 个人; b 外国法人; c “ 非居民 ” 个人或外资比率超过 50% 的国内的企业; d 在国内法人或国内团体内部, “ 非居民 ” 个人董事或执行董事超过半数的企业。
(三)日本的投资制度原则上对大部分行业实行投资自由化政:日本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是《外汇及外贸管理法》(简称 “ 外汇法 ” )。 1992 年以前,外汇法对外国的投资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1992 年后,改为事后报告制度,原则上对外国的直接投资给与自由化。 1997 年,外汇法又作修改,对外资仍采取事后报告制度。但涉及国家安全,妨碍公共秩序、公众安全的行业,以及属于日本要保持自由化特征的行业,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度。
(四)事后报告及事前申报制度: 在现行投资制度中,日本没有明确对那些行业采取禁止、限制或鼓励的条文规定,只局限于对行业进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的区分。行业分类基于 2002 年 3 月 7 日日本总务省第 139 号告示《日本标准产业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