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拓展资料: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须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一项成本费用,但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2、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
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包括: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不包括会议费,
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扩展资料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是相同的。
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包括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