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纳税人全年收入-全年免税收入-全年减除费用-全年专项扣除-全年专项附加扣除-全年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0时,纳税人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减除费用:
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基本减除费用,俗称"起征点",是对全员适用的,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后,税法设置的最为基础的生计扣除(定额)标准.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定额为60000元/年(5000元/月).
专项扣除:
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具体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附加扣除:
是指在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之上,综合考虑个人负担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可以理解为是对基本减除费用的一种差异化补充扣除.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