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食药监局是市直单位是:市政府综合监督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承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负责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戒毒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其主要职能是:
(一)监督实施国家和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药品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评价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办法,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的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负责保健食品的广告审查。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六)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查处制销假劣药品的行为,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依法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并受理有关变更事项、核发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七)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
(八)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
(九)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核发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监督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的监督检查。
(十一)实施执业药师(中药师)的资格认证制度;负责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十二)领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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