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六个方面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具体如下:
1、重大隐患概况。重大隐患概况,隐患描述;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通过重大隐患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企业负责人根据重大隐患实际情况,成立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应包括主要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等;
4、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根据整改方案确定费用估算,落实整改资金渠道;
5、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制定隐患整改期间的防护措施、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治理情况评估。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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