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务处理上应作为销售处理。贵公司虽然没有取得现金收入,但贵公司在拆迁过程中,未向拆迁户支付拆迁款,或支付少量的拆迁款而取得了相关土地使用权,属于非货币的资产交换行为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以其
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税务处理上,应同正常销售,交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同时按市场价格开具发票,以便房产所有者办理产权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
通过受赠、继承、
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
回迁房建造支出”可以计入“开发成本一-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费”项
目。对回迁标准面积内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开发的回迁房屋标准内实际发生在成本确定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销售收入,按回迁房屋超出面积的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房地产企业回迁房销售收入确认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 ] 31号)第七条规定:房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按
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权转移、或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人(或利润)的实现。其方法和顺序如下: (1) 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 按开发产品的
成本利润率确定,但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