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农村原有耕地和房屋,并在2002年经政府同意又在自家耕地修建了一栋120M2的砖混结构的两层住房,并作为村卫生站使用.修的时候是办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的.因原住房没有拆除当地政府收取了土地开垦费和其它一些相关的费用一千多元,
今年当地政府在搞宅基地确权,(我知道国家有规定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我家是7月1号分的户口,但当地政府规定在5月26号以后分的户口就不予认可.现在的问题就是我家想确两处宅基地但政府不予认可.叫我们任选一处. 我现在就想问下当地政府这样的规定合不合法或者合不合情理.现在我还可不可以要求当地政府给我家确两处宅基地?就算不行,在将来拆迁赔付的时候两处房屋的赔付会有什么不同?
知道的请帮我指点一下,万分感谢!
假如以后赔付的时候当地政府给出两种不同的赔付标准,那他们会不会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