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为五千元。
具体交税情况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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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先行实施5000元“起征点”进行了具体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怎么理解这个规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分析出其中的双重减税:“两部门发布文件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新税法在执行层面贯彻落实的第一步。该政策的关键点在于:
一是由原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了每月5000元;
二是适用新的税率表,由于新的税率表拉大了中低收入的税率级距,意味着同样一笔收入按原税率表适用更高税率的,现适用新税率表之后可能降低了税率。
这两项政策通过加大扣除、降低税率,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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