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

如题所述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社保缴纳人员在一个社会保障年度内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参保人缴纳社保费和享受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社保基数的变动会直接牵动社保缴纳费用的变动,因为社保缴费的计算公式是:
社保缴纳费用=社保基数x缴费比例

每年社保基数的上下限是根据上年度统计局公布的省平均工资确定的:基数下限是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基数上限是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300%。2021年,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公布的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确定2021年浙江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9783元、下限3957元。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依据、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新入职员工以第一个月工资为依据,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其社保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封顶。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区间内自行选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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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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