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特殊区域,它们享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初衷是为了和平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这种制度的创新性体现在我国的单一制结构下,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具体应用。
1984年和1987年,中英、中葡两国政府宣布,中国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的同时,分别设立了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对保持其繁荣和稳定起到了关键作用。与普通地方区域相比,特别行政区有其独特之处:
特别行政区在国家结构中相当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享有高度自治,但不具有国家主权,外交和国防权由中央政府行使。台湾回归后,若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军队,但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领导,大陆不会派人员驻入,特别行政区的党、政、军系统自行管理,中央政府会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名额安排。
对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统称,因为此三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上有诸多类似,有别于中国大陆(内地), 故我们常常将香港、澳门、台湾统称为“港澳台”,作为一个类型来讨论。由于澳门的国际影响力不大,所以常将澳门省略,只讨论“港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