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车位只卖不租

如题所述

车位只卖不租是违法的,这种做法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中“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立法宗旨。这种行为相当于变相协迫业主购买,剥夺了业主使用停车位的需求。因此,车位只卖不租是违法的。

按一般的法理模式分析,“归属”于开发商的车位、车库,愿意租还是愿意出售,都属于开发商的权利,但是在中国特殊的房地产开发模式之下,车位的“产权”有其特殊性。开发商从政府那里获得土地使用权利,建设房屋之后,再分户室、按面积分割卖给业主,形成复杂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意味着业主不仅对建筑的专有部分,房产证所登记的房产,享有绝对的所有权,还对小区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共管的权利,这既是一种所有权,也是一种基于财产的成员权、公共管理。

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厘清车位产权性质。小区车位产权复杂,有的属于开发商所有,有的属于业主共有,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目前,(小区车位主要分为三种: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非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人防车库或人防车位。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但这不意味着,车位、车库就是专用住宅部分的从属物,因为车位、车库是相对独立的。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实践中存在的只租不售、只售不租等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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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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