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检察院负责侦查具有侦查职责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中,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讯问职责的人员。
2. 检察院负责检察具有检察职责的人员。这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中,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的人员。
3. 检察院负责审判具有审判职责的人员。这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书记员。
4. 检察院负责监管具有监管职责的人员。这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和社区矫正部门中,担任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劳教人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和种类包括:
1. 代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包括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文书以及诉讼文件和其他文字资料等司法外文书。
2. 委托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讯问当事人、嫌疑犯、罪犯,调查核实有关人员的身份及履历情况,进行勘验、检查、鉴定,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委托搜查和查封财产等。
3. 协助侦查案件和通缉通报,国际刑警组织在这一活动中往往起着极为重要的协调作用。
4. 移交赃款赃物或者扣押品等。
5. 引渡,即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罪行和判刑的人,根据该国请求,移交给改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项制度。
6. 诉讼移转管辖,即一国司法当局接受另一国委托或者请求,依照本国法律受理国际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形式。
7. 对外国生效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8. 有条件判刑或有条件释放罪犯的转移监督,即一国(一般为罪犯国籍国或者长期居住国)受罪犯判刑国委托,对外籍罪犯根据外国判决适用缓刑或者假释的变通执行刑罚方式。
总的来说,检察院司法工作涉及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等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七条检察官的职责:(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第十一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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