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如题所述

药品监督管理的统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统计法》进行,所有的统计调查需经批准并有计划地执行,包括数字、文字以及多种形式的调查,如表格、问卷、电讯、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等。全国范围内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审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调查项目,则由省级机构制定,同样需要备案或审批,同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所有药品监督管理的统计调查需求,无论是临时还是常规,都必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应方案。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自行设立统计调查项目,以确保数据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各职能部门和机构在申请统计调查项目时,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明确的目标和明确的资料使用范围,并确保与部门职能相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制定详细的统计标准,包括指标定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和统计编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这些标准。

最后,如果发现有违反《统计法》和本管理办法的统计调查要求,调查对象有权拒绝上报。这体现了对统计工作严肃性和公正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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