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是当事人吗?

如题所述

诉讼代表人不一定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由当事人委托,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他们代表委托人行事,但并非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即当事人承担。若代理人的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则该行为无效,不产生法律效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行为,必须得到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作为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并行使代理权利的人,可以申请回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若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得知,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工作;紧急情况下,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专利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通常是指有诉讼能力的人,经过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名义进行诉讼的能力资格。通常情况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1. 当事人的近亲属。
2. 律师。
3. 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4. 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5. 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除了上述人员,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他们信任的朋友、同事等作为诉讼代理人。专利诉讼代理人的资格由上述几种人担任,但不限于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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