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赔付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不得超过实际损失,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扩展资料:
违约案例:
为了能让女儿上某重点中学,刘先生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学区房,价款5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蒋先生应于房屋过户后30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按日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后刘先生支付完所有购房款,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蒋先生未按期将户口迁出。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迁出户口,并如约支付违约金。
蒋先生称,自己新房还没下来,没法按期将户口迁出,希望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酌减。法院认为,蒋先生理应支付违约金。鉴于双方违约金标准过高,且蒋先生请求法院酌减,法院最终酌定蒋先生支付15万元违约金。
海淀法院法官卢秋表示,部分学区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限期迁出户口,约定了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和高额违约金,不过法院在判决时,会对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而且根据我国目前户籍管理政策,户籍管辖权是派出所,而非法院,法院无权判令强行将户口迁出。
卢秋建议,一方面买房者可在合同中约定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条件,另一方面,提前查询房屋内现有户口情况,购房时将户口作为决定是否买房的因素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购房违约金定太高没用 法院解析房屋买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