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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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据以产生的、由民法规定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如为了支付买卖货物的价款、支付工程款、支付租金等)。

(2)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出票人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之间关于将来用于向持票人付款的资金安排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出票人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之间在出票前会订立委托合同,对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在何种情形下付款、付款资金的安排进行约定。

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申请人)应在票据到期前将全部票据金额支付给承兑人。

但是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的票据行为,当事人可能因此而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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