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买三套房政策

如题所述

成都第三套房贷款政策是:是成都本地户口的可以在主城区购买两套房(以家庭为单位),非本地的在成都主城区只能购一套,第三套的话可以在大成都(非主城区)购买,根据房产限购令的实施,成都户口买三套房政策还需要知道相关的贷款规定,在成都高新南区、天府新区购房,需拥有区域户籍或连续缴纳区域社保或个税1年,并且在区域内无房。成都高新南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二套房首付七成,三套及以上不贷款。
成都第三套房贷款政策要点有:
1、根据成都现行的银行贷款政策,以夫妻双方为单位,如果已购两套以上住房且有两套以上在贷款中的,再次申请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将不予授信,也就是会拒贷,如果已购多套住房,但贷款已结清,或者只有一套在贷款中的,可以申请按揭贷款,无贷款的享受首套房贷,有1套贷款中的算二套房贷。
2、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到,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成都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3、需要注意的是,现在中国房屋价钱越来越高,由于现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或价格上涨过快或供应紧张的地区,现在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住房贷款。
成都房子限购,最多买几套?
成都限购的房屋套数是根据购房区域、购房人的户口和购房人的婚姻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购房是首先满足户籍的基本条件,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纯户籍购房、二是纯社保购房、三是户籍和社保购房。
在成都市一二圈层购房需要考核房屋套数,一二圈层具体是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新都区、郫都区、温江区、双流区。
如果购房人的户口在成都市,并且已经结婚,在一二圈层购房要求购房家庭(即购房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大成都范围(即成都23个区市县)的房屋未达到两套(即没有房屋或只有一套房屋),如果购房家庭在成都市已经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房屋,那么不能在一二圈层购房。
如果购房人是成都市户口的单身居民(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在一二圈层购房要求购房购房人在大成都范围有房屋,如果在大成都范围已经有房屋(包括和其他人共有,占有一定份额),则不能在一二圈层购房。
如果购房人的户口不在成都市,无论是否结婚,在一二圈层购房要求购房购房人(或购房家庭)在大成都范围没有房屋,如果在大成都范围已经有房屋(包括和其他人共有,占有一定份额),则不能在一二圈层购房。
在成都市三圈层购房,则满足基本条件便可以购房,并且不限套数。
三圈层具体是指青白江区、新津区、东部新区、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简阳市、大邑县、金堂县、蒲江县。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市(区)、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加快工作进度,优先审查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同时,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各地区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
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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