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扩展资料: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内的经济、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
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民族乡、镇的建置。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可以进行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通过的决议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另一方面也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