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舞弊的手段

如题所述

(1)提前确认收入:
这一舞弊手段经常与会计人员错误的职业判断联系在一起,即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业务确认为收入。主要包括:①在尚未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就确认收入;②对发出商品以及委托代销等业务提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③将向附属机构出售产品确认为收入;④在客户对该项销售有终止、取消或递延的选择权时过早确认收入。


(2)虚构客户:
有些上市公司通过伪造顾客订单、发运凭证和销售合同,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销售发票等手段来虚拟销售对象及交易;或虽以真实客户为基础但在原销售业务的基础上人为扩大销售数量,使公司在该客户下确认的收入远远大于实际销售收入;或在报告日前做假销售,同时增加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再在报告日后以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名义作退货处理从而虚增当期利润。


(3)扩大销售核算范围:
主要手段如下:①将销售回购、售后租回等业务确认为收入;②将委托加工业务的加工发出以及收回通过对开发票方式分别确认为销售以及购买业务;③将非营业收入虚构为营业收入。就是互相交易,彼此虚增资产和收益,这种伎俩最适用的场所是一方提供劳务另外一方提供商品。由于直接对敲容易引起审计师怀疑上市公司会经过中间桥梁公司,A卖给B, B卖给C,C再卖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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