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不得设置的资格条件

如题所述

招标文件在资格条件设置上不能有倾向性、排斥性,不得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歧视待遇。
一是要注意资格条件设置与中小企业政策的衔接,但企业规模条件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如注册资本、营业额等;
二是模糊性、有歧义的要求不宜作为资格条件,如“在本地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常驻的维护人员,且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因其要求不具体,存在质疑隐患;
三是资格条件的数量要适当控制,以防止限制竞争,导致流标。除《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外,一般仅限于行业资质、特定行业生产经营许可等法定强制要求,其他重要的要求则可将其作为评分因素,并适当提高其分值;
四是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要区分,一般作为资格条件就不能再作为评分因素,反之亦然;
五是资格条件的设置不能自相矛盾,如规定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又规定项目仅面向小微企业招标。
一、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书;截止日期,标前澄清会时间、开标时间,地点。
2、投标人须知;(注意事项)
3、合同条款;(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方式、质量标准、质保期)
4、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固定投标格式)
5、承包方式(固定总价还是综合单价合同)
6、设计图纸;(全套完善图纸,结合现场勘察)
7、技术条款及技术参数要求;(需求、技术描述)
8、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结合评标标准制定)
9、澄清或修改文件:其他投标辅助材料。
二、招标文件的制作注意事项:
1. 首先投标和开标地点的安排要便于投标人寻找,可将投标和开标地点的路线图作为附件置于招标文件末尾,并告知在楼宇内会设置导引指示牌,可以引导投标人顺利找到。
2. 招标文件的信息要一致。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一般由不同人员编写,应注意两者之间的一致性,比如各部分是否存在不协调、重复和矛盾的内容,这种不一致的信息容易对投标工作带来困扰。
3. 投标截止日期不能马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其实临近投标截止时间的几分钟递交投标文件最容易产生争议。为了避免出现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互联网计时代替普通时钟计时。按《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4.合理划分标段和确定工期(或交货期)。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因此,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或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5.明确招标文件的售价。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收取招标文件成本费。如果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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