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失确认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股权投资损失作为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的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符合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五类情形是: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凡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所核算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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