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酒驾和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扩展资料:
案例:
“喝酒不开车,我现在才是真的明白这句话的意思,但是后悔已经晚了。”2月12日,在南江县交管大队事故中队的询问室内,因酒驾撞人致死且逃逸的33岁男子凃某说出了他在2019年第一条感悟,也是最沉重的感悟。
据了解,上有老人下有小孩的凃某是家中的顶梁柱。多年来,凃某一直在外务工,只有春节期间才能回家好好陪伴家人。2019年2月11日,凃某来到亲戚家团年,晚饭期间,凃某架不住亲戚朋友的劝酒。当日19时,凃某酒后驾车离开。19时47分许,当凃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南江县长赤镇野正路处时,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75岁)。
当看到躺在马路上一动不动的老人时,惊魂不定的凃某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六神无主的凃某不敢联系家人,只能漫无目的地逃窜。
当日20时,南江交管大队事故中队等民警赶到现场。经过现场查看,被撞老人已经死亡。
为尽快抓获肇事逃逸司机,南江县交管大队立即组织人员根据沿途天网视频监控查找线索,一边对事故地点进行勘查走访,经过近6个小时的奋战于2019年2月12日1时许在南江县傅家乡街道将凃某抓获。民警在对凃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其结果为31mg/100ml。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发现涂某还涉嫌无证驾驶。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参考资料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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