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信用证一但开立,就与贸易买卖合同本身脱离关系?

为什么信用证一但开立,就与贸易买卖合同本身脱离关系?这么设置的初衷是什么?

  信用证是凭单证结算的,只要符合开证行所要求的单证,开证行就要无条件付款。是银行对对贸易双方的信用关系。是一种银行信用。  合同着是贸易双方的约束,是用来约束贸易双方的行为的,是一种商业信用。  这两种东西不是一会事,信用证的开立是根据合同中产品的规定所要求相关单证的。只要开证时符合合同要求的规格所要相应的单证,就可以避免违反合同的行为。  这吗设置的初衷应该是考虑不必要的麻烦和简化手续。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0-20
这主要从信用证的特点来说明,信用证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和上面朋友说的那样.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但是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项下的各当事人中,只有出品商才是受信用证和合同约束的.所以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并用有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权力.因为就算出口商所履行的义务和合同一致但与信用证不符,出口商就不能安全结汇.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出口商只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可安全结汇,
第2个回答  2013-10-20
这要首先从信用证的性质说起,首先,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即使开证申请人未能近期应尽义务,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天使也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适用于这些单据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其次,信用证是一份自足的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要以合同为基础,但是一经开出,信用证即构成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一份自足契约,信用证项下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仅以信用证为依据,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 最后,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交易。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事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 货物等。并且对于欺诈性的单据 银行不知情则不予负责。 不难看出 ,设置其的初衷,以是简化手续,二是确保贸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的顺利实现,这是最重要的。因为信用证开立后,受益人自己是 要严格审证甚至改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