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降职降薪(合同有注明职位和待遇)

我在2008年三月签订合同,上面注明了职位和薪资,也注明了,如不能胜任可调动岗位。但是上面没有写明降薪降职。
时过两个多月,公司说因为店铺业绩没有完成,所以降职降薪,其他店的店长在没完成业绩时,却没有如此遭遇,合同上也没有写明业绩不达标要降职降薪的,请问,我该怎么办?
另外,3月合同又要签了,如果还是如今标准,比我去年签订的合同要降低工资和职务,我不想续签的话,可否有补偿?

如果今年3月份合同到期后,单位要降职降薪来续签合同,而你不愿意续签,那么单位应当按照你2008.1.1起到2009.3满一年不满一年半的工龄支付你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1.1前因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或者降低劳动条件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