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的本质是如何理解的?

如题所述

(一)让我们从多个角度窥探到法律的本质、目的和研究方法。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真理是人们在任何特定时间的经验的总和。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堂的大厦,用一盏灯很难同时照到每个角落。而一个法学流派,就如照亮法律大厦的一盏灯,横看成岭侧成峰,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勾勒出了法律的形象。三大法学流派被美国法学家霍尔(Jerome Hall)

总结为法律中三个不可分的因素,他们分别代表着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不仅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更宝贵的,三大法学流派为后人认识、研究和发展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途径和方法。新自然法学 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堕落为纯技术性的学科。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他们所采用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要工具。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当然,无论三大法学流派的贡献有多么卓绝,他们都不可能是大写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对的。然而,站在历史的尾页,以事后诸葛的口吻批评他们的局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真正有意义的是谦恭的弄清他们给了些什么?我们得到些什么?应当怎样利用?除此之外,再没有更大的价值了。

(二)三大法学流派适应了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状况的要求,具有历史现实意义

任何事物的产生总是由于某种需要;而它产生之后,也必然首先服务于这种需要。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正是应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政治的需求而产生的;而论及它们的意义,首当其冲也正是满足了当时社会生活的需要。19世纪中叶,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固,古典自然法学自由、平等、权利的抽象口号已不能满足他们巩固既得利益、加强社会控制的要求,因此,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他们带来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观念、严谨的逻辑体系从而维持了现实的法律秩序。二次大战中,法西斯势力给世界人民造成了巨大灾难,这唤醒了人们法律不能没有正义的标准和相对普遍的价值准则,⑩ 无论善恶的法律只会助纣为虐,戕害人民。在这背景之下,新自然法学得以出现,重新正视和评价法律的道德性、正义、权利这些古老的话题,确保了法的价值依托。而社会法学派的历史背景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西方资本主义发展陷入了瓶颈,经济危机连续爆发,百业萧条,人心浮动,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放任主义和法律关门主义均受到社会现实的质疑和轰击,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打破法律系统独立论的束缚成为必然的趋势。法社会学对症下药,倡导社会本位,注重法与社会生活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主张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因而出现伊始便受到变革者们的热切欢迎。在需求最为迫切的美国,更是成为长期主导法学界的学派。由此可见,思想领域的任何发展和运动均产生于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同时也为这个时期提供了一种自持之势⑾

,也就是产生着历史的现实意义。

(三)三大法学流派继承并发展了西方法哲学的传统学说,使这些思想以更合理的形式得以流传

三大法学流派除了法社会学派产生较晚,无所谓新、旧之分外,其余二者都可以冠以新的名号。新自然法学派自不必说,凯尔森、哈特的分析法学也是在奥斯丁旧分析法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当代西方的法学流派,既继承了各自祖传的学说,又互相吸收对方的某些合理因素,呈现出相互靠拢的趋势。如新自然法学较古典自然法学,少了一些形而上而多了一些操作性,迎合了社会实证主义潮流的要求;而新分析法学则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的价值即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容之存在,显现出对自然法学说的吸纳。正是这种修补和相互的借鉴,使得西方的传统法律学说没有因为历史的发展和自身的缺陷而遭受淘汰的厄运。而是以一种相对当代社会经济生活来说更合理的新形式得以传承。西方法学,正是在这种否定之否定的循环中发展至今,它们对传统--也就是民族文化的内在秩序承继与遵从,同时又紧扣发展中的社会状况而自我更新,因而产生和完备出一套与西方社会相适配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具有某种普适性而为其他民族所竞相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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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1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一)法的正式性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
2、法的正式性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3、法的正式性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4、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是国家一=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阶级性(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
1、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有整体性
2、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
(三)法的社会性(法的物质制约性)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
2、从根本上说,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基础)
3、法不是统治阶级任性、专横的表现,它不违背客观规律
4、法的社会性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

其他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一、神意说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又是智慧的化身。神的智慧本身具有法律性质。

二、理性说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智慧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更明确的说: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就是万国适用的法。

三、主权命令说 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说:国法对每一个臣民来讲,是那些由国家通过口头、文字或其他足以表示意志的方式下达给他的规则,离开主权权利的命令,便不可能有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

四、意志说 法国思想家让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的意志。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五、自由说 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六、事物性质说 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七、民族精神说 德国历史法学派学说,其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的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八、利益说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